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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县项目部、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民初177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峰,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县项目部,住所地沂水县海润尚东国际工程部
经理:倪建平,该项目工作人员。
被告: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六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施茂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县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法院查证,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戚淑昌
法官助理 牛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