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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3执2743号申请人某某、被执行人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被执行人银行卡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3执274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沂水镇。
被执行人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茂田,职务:经理。
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2.48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要求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164.8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训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