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5147号
申请人:沂水县城光钢材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0889299800,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子村工业园。
投资人:**程,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
申请人:**程,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南通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2524862R,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南黄海综合市场东楼1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鲁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87244246X,住所地:沂水县鲁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沂水县城光钢材批发部、**程与被申请人南通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沂水县城光钢材批发部、**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一宗。为此申请人沂水县城光钢材批发部、**程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