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630**与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63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尚东国际C区11层1113室。
法定代表人:姚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明康,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下公司返还工程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9000元,合计31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下公司的前身名称为“江苏濡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月,上下公司变更为“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灌南县“壹号院小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我通过朋友介绍想挂靠上下公司投标。我于2019年12月25日向上下公司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80万元,后我没有中标该工程,上下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退还我保证金50万元,我多次向上下公司催要余款30万元,上下公司一直不予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上下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