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079号
原告:**,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尚东国际C区11层1113室。
法定代表人:姚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明康,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