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96**与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139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姚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桑明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上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且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韦奇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寇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