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8号
原告: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毛屯村。
法定代表人:刘宝文,经理。
被告: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8666号国华东方美郡10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经理。
原告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