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3执恢51号
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0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得建设工程款2190306.9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书面申请,并明确表示,放弃对剩余债权的主张。
至此,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2)临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2020)鲁13执恢51号执行一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