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执恢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宝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与威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9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建筑款3245672.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传唤处所。
2、本院于2021年3月5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车辆等,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轮候查封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到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对其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孙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