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坤、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河执字第1157号
申请执行人**坤,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