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东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2民初3312号
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保全费95元,由原告山东锦利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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