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东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张记龙、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03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张记龙,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县。
被执行人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张记龙申请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民终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医疗费等91865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记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民终32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剑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