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874号
原告:浙江润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涂茨镇象山经济开发区临港装备工业园区崛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BUB0EW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云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黄苏东路37号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J3DEB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润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云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2月20日,原告浙江润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润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5元,由原告浙江润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