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钜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5628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祥,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炬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育贤花苑15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阳。
被告: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斥。
原告***与被告**、江苏炬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柔燕
人民陪审员  卢永坚
人民陪审员  陈传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