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钜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5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2。
上诉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561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两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