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

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8416号
原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2969M。
法定代表人:林立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晓兵、林迎春,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025439572。
法定代表人:黄益光。
原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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