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执恢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2969M,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左。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3321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牛山北路5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朱如安。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749138.7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向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均系异地法院首先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的29套房产已在本院初执案件即(2019)浙0327执2612号案件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等14辆车辆亦已在本院初执案件轮候查封。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征询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因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2020年5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49138.7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7执恢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海
审判员 尤圣会
审判员 吴新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