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2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一审被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乐清市仙溪镇梅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仙溪镇梅川村。
法定代表人:徐志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苍南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乐清市仙溪镇梅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288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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