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4财保33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代(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贡山镇贡山大道A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2969M,组织机构代码1457929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23年4月7日,重庆仲裁委员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