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0500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桥本明,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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