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4369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8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7.50元,由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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