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4369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8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7.50元,由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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