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602民初639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江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共计88941元;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379.56元(2024年3月16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编号为001.cbzt02-SHENZHEN-H某-04CG-2020-09-0002之《电梯安装合同》(乙方编号为GA201104B)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并安装电梯30台,合同总价款17788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合同项下全部30台电梯已于2022年3月16日前分批通过政府部门验收。根据001.cbzt02-SHENZHEN-H某-04CG-2020-09-0002之《电梯安装合同》第6.2.3条的约定,被告应在2024年3月15日前支付上述30台电梯第三期合同款88941元。对此,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河源市某有限公司辩称,一、自被告签收本案件资料前,原告并未提出结算质保金的要求同时也未提供质保到期结算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条件。保修金未能及时返还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怠于履行保修金结算及资料提交的义务。尽管保修期已于2024年4月16日届满,但基于原告怠于提供质保金资料及履行质保金结算申请的行为,该项目保修金返还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被告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合同第九条:“自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保修二年,保修期内每月巡检保养二次。(该保修期限不应超过甲乙双方验收移交后的二十五个月)如甲方原因不能于交付货物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者不能按时报检的,则保修期从交付货物起三十个月后失效。保修期间由于甲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不属保修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维保期内除了灯具之外,其他配件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包括润滑油),买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根据双方达成约定可知,被告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双方移交验收后的25个月,且原告取得验收合同证的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则保修期应当于2024年4月16日届满,期限届满后,原告负有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开展保修结算事项,并申请返还保修金的义务。
二、本诉发起前,根据合同及原告履约情况,被告并无付款义务,因此不存在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本诉发起后至今,原告仍未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因此请求法院尊重合同达成的相关约定,公平分配双方在本次案件中的违约责任。截止被告签收本案诉讼资料前(2024年12月19日前),被告并未收到任何原告提交的保修金返还资料及请求。因此,原告系在怠于履行自身的资料提交结算义务前提下,直接向法院发起的诉讼,以诉代谈,原告未能积极主动与被告提出质保金结算的要求,相反主动发起了诉讼。因此被告认为,在2024年12月19日前被告并未负有付款义务,也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三、被告因受三年疫情、房地产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即便在原告提交相关结算材料后,被告客观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也并非主观上的故意违约行为,被告主张并请求考虑疫情期间的豁免期限,并结合地产的实际情况,酌情调免除案涉合同项下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退一万步说,若法院认定被告必须承担对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则也应根据合同10.1条的约定,自2024年12月19日被告收到资料后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而非按照原告主张的2024年3月16日起计算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五、被告没有名叫梁某的员工。关于请款资料需监理签字盖章事宜,针对本项目已交付的情况,可过来与被告沟通,无需监理签字盖章,也视为可以提交,但被告没有看到让被告去沟通的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河源中骏璟峰地块2-4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约定:1、安装地点为地点;2、本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1778820元;3、付款条件:每批货物到甲方工地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14天后且出具政府开工手续,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物合同价款的50%;每批货物在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向甲方办理电梯相关移交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物合同价款的45%,乙方除提供本次付款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须提供质保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本合同价款的发票全部提供完毕);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二年;乙方每次申请拨款前应提供等额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自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保修二年,保修期内每月巡检保养二次(该保修期限不应超过甲乙双方验收移交后的二十五个月)如甲方原因不能于交付货物后六个月内完成安装,或者不能按时报检的,则保修期从交付货物起三十个月后失效。保修期间由于甲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不属保修范围,乙方可予以有偿修复;5、乙方逾期完工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完工则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甲方逾期付款则按应付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涉案电梯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2022年1月10日和2022年3月16日取得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原告向被告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时间为2021年7月5日、2021年11月18日、2022年8月9日,合计金额为1778820元(285875元+603535元+88941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保养完成报告书、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用户满意度调查表、保养到期通知书、质保期保养派工单、电梯保养技术指导合同、运单详情,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电梯进行保养;原告已将请款材料邮寄给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源中骏璟峰地块2-4项目电梯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按照案涉合同完成电梯的安装工作,并在2022年3月16日前通过了验收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且质保期已于2024年3月15日届满。此外,原告还提供了电梯的保养完成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等证据,表明在质保期内,电梯保持了正常运行状态,履行了保养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质保到期结算资料,未达成质保金返还条件,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质保期内存在电梯质量问题或原告未尽到保修义务,且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支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提供质保到期结算资料。因此,被告应在电梯安装验收合格且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质保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88941元。原告主张自202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违约金,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故违约金应以889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的标准自2024年3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源市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质保金8894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89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的标准自2024年3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河源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29元,本案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河源市某有限公司应在本案生效后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缴纳1029元,逾期缴纳的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
附件
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间自觉全面、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因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不必要的额外费用,并产生不利影响,请积极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3.若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方还应负担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费、网拍辅助费、处置标的物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4.若不自觉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风险,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举措将影响被执行人的信用,将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无法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无法享受高消费旅游、在星级以上宾馆高消费、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将可能被限制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从事药品食品行业;可能被限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5.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按刑事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特别提醒: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不能作为拒不遵照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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