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114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114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欠款72080元及利息(以720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6月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被告济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因济南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5年3月18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网络资金、税务信息、保险信息、不动产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5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5年7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目前一期房产已办不动产证,并已全部售罄,二期全部为在建工程,到工程现场调查,发现工程已停工,复工日期无法确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5年8月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2025年8月2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仍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询执行系统关联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多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5年9月1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