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5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橋某。
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生效法律判决,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0,727.74元。执行中,本院在(2025)川0115执111号案件中于2025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中国某温江支行营业部、中国某江南熏大道支行等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零星。2025年2月21日和2025年4月29日查封被执行名下不动产房屋(详见房屋清单),但部分房屋属于轮候查封且部分房屋已交付给第三人入住。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5)川0115执19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