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东芝某有限公司、清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802执3169号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橋某。 被执行人:清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802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690元及违约金,受理费295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3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查明并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资产,现正依法分配处理中。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既然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待分配处置中。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1802执3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