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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郝某某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101执7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执行人郝某某。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郝某某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19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318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商业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送下落及财产调查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居住,亦未发现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将督促被执行人自行还款,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19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