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8民初1271号
原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