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道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顺道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428号之一
原告:顺道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国际大厦901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穆厚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明、黄若霄(实习),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道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顺道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道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道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6元,已减半收取21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顺道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  魏引莹
人民陪审员  李同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