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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1643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拓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银泰泰达国际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螺形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拓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拓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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