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神民初字第0579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解小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鸳鸯塔龙华府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晓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被告解小军、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解小军、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焦子博
审 判 员 訾 娟
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解 珍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核稿:
年月日年月日
拟稿人:
事由:民事裁定书
发文(2015)神民初字第05799号2015年11月30日封发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神木镇第四监狱家属楼三号楼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003282735。
被告解小军,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锦界镇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8201293730。
被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鸳鸯塔龙华府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晓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被告解小军、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解小军、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焦子博
审判员訾娟
人民陪审员李林军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解珍
免交诉讼费申请
神木县人民法院:
在你院受理的原告***玉被告解小军、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现申请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故申请法院免交诉讼费。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