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881民初4246号
原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娜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折小军
审 判 员 吴 丽
人民陪审员 王**爱
书 记 员 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