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881民初6050号
原告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与被告***、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油公司)、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与被告***、被告富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被告骐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骐薪公司委托其项目经理被告***以被告骐薪公司的名义与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告杜志刚系被告骐薪公司的项目经理,且被告***系受被告骐薪公司的委托签订该协议,故该协议的当事人为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骐薪公司,该协议条款对被告骐薪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行政改制,原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改制为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该村民小组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故由原告继受原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民委员会享受的权利与应当承担的义务。2019年9月28日,神木市锦界工业区管委会召集高家堡镇政府、榆神供电公司、被告富油公司、原告蟒过渠村民小组等相关人员就富油二期110KW供电线路涉及相关问题进行座谈,并达成一致,形成会议纪要,约定关于在富油二期场平时***支付蟒过渠村20万元的综合协调费,由富油公司负责在近期内予以解决。该会议纪要有原告与被告富油公司参与并形成权利、义务合意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该会议纪要中约定的由富油公司向原告支付涉案款项20万元合法、有效。被告富油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20万元。因被告杜志刚系被告骐薪公司的项目经理,且被告***系受被告骐薪公司的委托签订涉案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为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骐薪公司,故对于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富油公司通过2019年9月28日达成上述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由被告富油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故被告骐薪公司不再承担直接向原告付款的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由被告骐薪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尽管被告骐薪公司与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期限,但原告与被告富油公司在2019年9月28日达成会议纪要时,并未涉及被告骐薪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相关事项,且对于被告富油公司来讲,上述会议纪要确定由被告富油公司负责在近期内予以解决,即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期限,故对于原告提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由被告富油公司向原告支付20万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补偿协议、会议纪要,证明被告欠原告20万元协调费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各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被告骐薪公司与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骐薪公司委托被告***与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民委员会就被告骐薪公司进行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焦油全馏分加氢制环烷基油项目土方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对地面附着物、道路、道路沿线设施进行补偿事宜进行座谈,共计补偿25万元,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被告骐薪公司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万元,剩余补偿款在2016年农历8月底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骐薪公司与被告***给付了5万元,未支付剩余20万元。2019年9月28日,神木市锦界工业区管委会召集高家堡镇政府、榆神供电公司、被告富油公司、原告蟒过渠村民小组等相关人员就富油二期110KW供电线路涉及相关问题进行座谈,并达成一致,并形成会议纪要,约定关于在富油二期场平时***支付蟒过渠村20万元的综合协调费,由富油公司负责在近期内予以解决,可在承建方(***)的尾留工程款中扣除。此后,被告富油公司未支付该款项。另查明,被告杜志刚系被告骐薪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骐薪公司与被告富油公司未就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焦油全馏分加氢制环烷基油项目土方工程及附属工程建立施工合同,该项目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被告骐薪公司与被告富油公司就被告富油公司的其他施工项目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因行政改制,原神木市高家堡镇蟒过渠村改制为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该村民小组尚施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
由被告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支付20万元。驳回原告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原告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负担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2元,由原告神木市高家堡镇青阳树沟村蟒过渠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