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神龙加油站、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保2207号
申请人:神木市神龙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兰。
被申请人: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树锋。
神木市神龙加油站与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52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惠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