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3号
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靖边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罗伟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北关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王树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8元,减半收取4699元,由原告陕西丰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彦 弼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郭晓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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