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87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又名***,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神木县机动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第三人: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榆林市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等16人、神木县机动车辆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陕0881民初3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间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陕08民终2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陕0881民初344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再次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等16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等16人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祁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