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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951号 原告:***,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女,196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党德记,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则,男,194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上述十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神木县机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等十七人、神木县机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70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