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俊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平,男。
被执行人: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昱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34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11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61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富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34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2161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晓 刚
审 判 员 李 更 生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燕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