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俊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昱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34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200000元,下余案款但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款或变卖款,支付案款及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