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恢6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俊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平,男。
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昱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34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
在(2021)陕0526执408号案件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6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已私下履行200000元。下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34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上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216500元,本次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赵二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