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研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122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东路东四道巷世纪广场桃园公寓1103号。
法定代表人:缴亦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翔路99号西安交通大学曲江新区**楼*层。
法定代表人:***,系研究院理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雍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翔路99号西安交通大学曲江校区西五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系该公司*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陕西雍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陕西雍工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12019年2月3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8)陕0113执222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8)陕0113执222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13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