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东新村村委会,某某,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8723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晗,西安市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东新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轩,该公司员工。

被告:***。

第三人:郭建波。

第三人:张虎。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东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郭建波、第三人张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8日立案后,原告***20194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333元,由原告承担,余款6333元由本院退回。

人民陪审员韩占良

人民陪审员杨更利

二〇一九年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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