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872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晗,西安市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东新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轩,该公司员工。
被告:***。
第三人:郭建波。
第三人:张虎。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东新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陕西西部抗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郭建波、第三人张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333元,由原告承担,余款6333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长张倩
人民陪审员韩占良
人民陪审员杨更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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