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71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31号凯创国际1幢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8786W。 法定代表人:高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3035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陕西科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135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