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3民初3180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未付款项58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未付款项从应付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乌拉特前旗协兴10MWP光伏电站接入系统工程公忽洞110KV变电站35KV出口间隔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施工的工程范围:乌拉特前旗协兴10MWP光伏电站接入系统工程公忽洞110KV变电站35KV出口间隔工程除甲供设备外的材料采购(见甲供设备清单,所有设备甲方供给)、施工(含间隔土建施工、围墙扩建、大门改建、电缆沟施工、工具室、化粪池、渗水井、原有设备、基础设施拆除、间隔电气设备安装、调试、间隔二次电缆检测);不在承包范围的有公忽洞110KV变电站35KV出口间隔工程中微机闭锁扩容、监控系统扩容、遥视系统的扩容、综合通讯管理机的更新改造、区调远动系统的接入,乌拉特前旗协兴10MWP光伏电站接入系统工程公忽洞110KV变电站的中调及区调的配合,到中调与区调的通道沟通,计量施工,终端塔至间隔送出电缆施工,以上项目内容由业主负责,费用由业主承担。签约合同价为1160000元。2016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安全文明措施费70000元。因工程需要,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电气工程施工协议(协兴希热光伏电站接入公忽洞35KV变电站工程定值整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协兴光伏电站接入公忽洞35KV变电站工程定值整定,费用10000元。这样,原合同1160000元的工程价款加上增加的70000元价款再加上维护费10000元,总计款项为124000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182000元,尚欠58000元。原告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完成了项目工程,被告已验收该项目工程且早已投入运行。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实际收取696元退还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慧
后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