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2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出生于1964年3月19日,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申请执行人***,男,出生于1966年7月2日,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1栋11012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1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内0622民3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局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局的到期债权10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巴  图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额尔德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