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线路器材厂与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雁执字第01431-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线路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线路器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电力线路器材厂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1幢11012室调查,该房屋为个人所有,现为业主自用。因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1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