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严峰、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02执512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严峰。

被执行人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严峰、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17)内0102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102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云俊峰

审判员曹世力

审判员***

0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