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5执1865号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5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案件款241494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执行费360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19年8月5日本院要求申请人15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举证。
2.2019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款10万元,剩余案件款及受理费申请人自愿放弃。
本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分期给付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5执18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江涛
执行员 罗希忠
执行员 李 剑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