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5执1865号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5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案件款241494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执行费360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19年8月5日本院要求申请人15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举证。 2.2019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案款10万元,剩余案件款及受理费申请人自愿放弃。 本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分期给付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5执18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江涛 执行员  罗希忠 执行员  李 剑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