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47号
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师世海,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卫,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世伟,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科义。
被告:***,男,汉族,年龄不详,住所不详。
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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