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5民初4521号
原告: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陕西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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