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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巴州青成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新28民辖终19号
上诉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3民初105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原审认为"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合同发生地法院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错误,一是因为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协商,直接提起了诉讼;二是上诉人认为"合同发生地法院"不能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戈壁料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输始发地及目的地为"尉犁县甲方指定料场至2018国道792公里处",均在尉犁县辖区。原告亦选择了向尉犁县人民法院起诉,故尉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建忠审判员*晓辉审判员******
书记员*永波书记员*永波